涉外税务 2006年 第7期
税务师信箱
以部分存货和货币资金投资成立商贸企业,能否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上一篇 下一篇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 1号,以下简称 “1号文”)的规定,对于新办企业的认定条件包括: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 (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克。同时,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1号文出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防止企业为享受税收优惠而采取将原企业注销后重新设立企业延续企业原有经营业务,或者原企业不注销但另外设立新企业从事与原有企业相同的经济业务等方式少缴税款。其中,非货币资产是指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由于这些资产可以持续产生收益,从某种程度上说可以看作原有企业生产经营的一种延续。而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的存货,般不会对后续生产经营产生持续影响,因此不受非货币资产投资限额的限制,用存货进行投资时,只要投资比例符合 《公司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即可,税收上不另行制定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