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7期
税务师信箱
买断方式下,委托外贸公司出口货物涉及到的退税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上一篇 下一篇买断方式下,甲公司委托z外贸公司出口货物,甲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乙,乙原价出口并负责退税,退税款再返还给甲。在此方式下双方是独立的购销关系,甲公司不直接涉及出口退税的问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那么,在买断方式下因销售而从外贸公司取得退税款,应该界定为因销售而取得的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不能误认为是 笔出口退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