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5期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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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建国伊始,我国就遵循着政权一事权一财权相二致的原则来处理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一级政权管一级事权,由此对应一级财权。地方财权的大小表现在中央对地方事权的划分上,反映在各项支出的支配权上。这是我国财经理论界关于政府间财政反映在各项支出关系的权威性理论,指导着历次改革实践,其产生和形成与计划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倪红曰研究员以1994年分税制改革为突破口,经过广泛而细致的分析研究,在《应该更新“事权与财权统一”的理念》一文中对这一理论提出了质疑,并对决定我国政府间财政支出匹配关系的基本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
我国税收立法主要依据《宪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但是《税及税法的正当性研究》一文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简单,因为从税法层面来说,只有其本身具有正当性,才符合实质宪政国家的要求。而税法的目的既要公平分配纳税负担又要保障纳税人的基本自由和基本权利,税收法定主义的最根本的功能在于财政目的和保障纳税人基本权利。既然税及税法的财政目的和纳税人权利保护目的是一对有着内在冲突的价值,那么现代国家尤其是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就更应该把两者的关系协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