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5期 财税观察

应该更新“事权与财权统一”的概念

作者: 倪红曰 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上一篇 下一篇

在关于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研究中,目前我国最流行的一种说法就是:应该达到各级政府事权和财权的匹配或者说统一。本文拟对这一观点提出质疑,并对决定我国政府间财政收支匹配关系的基本制度进行探讨。

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基本涵义及其体制背景与特点

事权与财权概念为我国财政理论界所特有,根据笔者的了解,国际上对于财政分权理论基本上不使用类似表述。这一概念产生和形成与计划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事权与财权统一的权威表述及其特定含义

事权、财权以及二者的统一,比较权威的表述是:“财权和政权总是联系在一起的。有政权就必须有财权。没有财权的政权是无法实现它的政治经济任务的。我国1954年颁布的第一个宪法规定,全国有中央、省、县、乡四级政权,各级政权都有审查批准执行预算的权力。……财权和事权也是联系在一起,我国的社会制度决定国民经济的主体是国营企业与事业。国营企业和事业归哪一级管理,即事权放在哪一级,财权也相应放在哪一级。……地方财权的大小和中央划给地方的事权应当一致起来……地方财权的大小,表现在事权的划分上,反映在各项支出的支配权上。”(许毅和陈宝森主编《财政学》,1983年,另见我国同年代其它财政学教科书。)这是我国财经理论中关于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权威性理论,它产生和存在于计划经济时期,发展于改革开放初期,是对我国历次政府间财政关系变革的总结和理论升华,其基本论点就是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应该是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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