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5期
案例分析
如何确定举报奖金的计算依据?
上一篇 下一篇基本案情
2005年3月,张某向甲市国家税务局举报a厂隐瞒销售收入、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等有关情况,并提供了线索。甲市国税局据此及时实施稽查,查实a厂偷税99万元,决定对其补税并处罚款50万元。虽然采取了多种措施追缴,但最终只入库税款19万元,其余无法追缴,该案件已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甲市国税局按照实际追缴的税款、根据张某提供的线索对查案的贡献,向张某支付了举报奖金8000元。张某不服,向甲市国税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张某仍然不服,以甲市国税局未完全履行职责而导致a厂所偷税款未能全部追缴人库为由,要求法院判决甲市国税局应切实履行职责,将剩余的80万元税款全部追缴入库,并按照追缴数额再向其支付4万元的举报奖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