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5期 税务师信箱

固定资产正常报废或转出处理时,虽然会计上无损失,但由于会计折旧年限与税法折旧年限的不同造成了税务上的亏损,对此该如何处理?

上一篇 下一篇

固定资产报废产生的税收上损失的金额应按原值减去按税法规定计握的折旧和相关的残值(变价收入)、相关赔偿后的差额作为损失,再与会计损失的差额可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会计上无损失,则可以将税法与会计损失之差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但调整的前提是以前年度会计比税法多提的折旧在年末时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以前年度未进行调增,报废时就不能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