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5期 税务师信箱

转让营业用的旧房产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如何确定增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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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转让营业用的旧房产应该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关于旧的存量房产增值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可以按以下办法确定旧房的扣除价格。

1.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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