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5期 税务与会计

对企业所得税几个准予扣除项目规定的质疑

作者: 张秀莲 单位:南京财经大学 上一篇 下一篇

问题的提出

(一)关于工资的税前扣除标准

根据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公布的一系列文件规定,现行企业所得税工资税前扣除主要有限额计税工资标准、效益工资标准、捏成工资标准三种办法。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三次调整计税工资标准。目前,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53号)规定的“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外,其他地区仍实行人均800元(发达地区上浮20%)的计税工资标准。笔者认为,这一标准目前应予以调整,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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