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5期
税务师信箱
支付给退休职工的退休生活费、医药补助、过节费等统筹外费用,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一篇 下一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05年第44号,以下简称《个税法》)第四条第七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对退休生活费、医药补助、过节费等统筹外费用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则取决于其是否是退休工资的组成部分。如果是,则可以免征;否则,应作为补贴,缴税与否取决于下列文件规定:
根据 《个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也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又规定,《个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户斤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又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