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5期 咖啡厅

非法收入征税问题的法理学分析

作者: 蔡豪杰 单位:厦门市国税局 上一篇

中国几千年来农业文明的发展,形成了根深蒂固的以强调“君(父)权”、“革中权”、“夫权”为特征,而漠视个人权利尤其是社会底层和妇女权利的“义务本位”的法律传统和文化观念立之后,国家和集体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的观念又迅速占据了社会思想的制高点,在苏联法律工具主义的推波助澜下,个人权益一直是作为“资产阶级法权”而饱受批判的。它意味着,法律允许的,才是人们可以做的,在这一时期,“非法”和“违法”显然是同义词。

改革升放使这种法哲学发生了根本转变一一商品经济的壮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一次使中国人个体自由的张扬成为迫切的现实需要。从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的法学家们展开了对“权利”理讼孜孜不倦的探索和对话,经过十余年与“义务重心论”和“权利义务一致论”的反复讼辩,“权利本位论”终于成为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要义是: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以权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权利本位存在于两种关系中,一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二是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这种新兴的法哲学为权力和权利带来了颠覆传统的规则: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许可。从而为人们的行为在合法方式与违法方式之间,划出了一个合法性问题未决的缓冲地带一一对于该领域,我们可以称为“不合法”(不合乎法律确定的标准行为模式)或者“非法”(非法律确定的标准行为模式)。换句话说,违法与“不合法”或者“非法”之间,是一个不等式。违法行为的后果就是受法律制裁。而非法行为的后采则是不确定的,一般有三种情形:①该权利合乎社会发展的需要,则被法律确认并保护;②该行为经过有权部门依据生效法律录终认定为违法,则会受到追究。这两种情形都对合法性问题进行了明确。而第三种情形则是使合法性未决的状态延续下去,这是因为该权利虽然不违反公序良俗,但也属于时下不宜提倡的个人自由,例如不婚女性的生育权;或是属于现有的法律技术和社会思想难以解决的困惑,例如“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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