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6期 研究与探索

对我国物业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作者: 刘星 文政 单位: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物业税的计税依据

物业税计税的对象是土地、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其计税价值,可采用成本法、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来确定。成本法是评估应税房地产的土地价值和房屋等建筑物扣除折旧后的价值,从而确定物业税计税价值的方法,医院等无收益房地产适用于成本法。市场比较法是通过收集与分析对比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情况,确定房地产的价格比较基准,调整或修正相关数据,从而确定房地产计税价值的方法,个人住宅等房地产适用于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是将计税房地产的预计未来纯收益按一定的方式还原成估价时点的价值,从而确定计税值的方法,用于出租和商业经营的房地产适用于收益还原法。另外,像深圳这样比较特殊的地区,随着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出现了大量的用于出租的“城中村”和“农民房”,这些建筑既无规划报建手续,也无法核定其原值,更没有房地产证做依据,其计税价值,可参照香港的做法,采用市面租值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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