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6期
案例分析
一起税务强制拍卖案为何两年难结?
上一篇 下一篇基本案情
2003年12月5日,w市地税局依法对f房地产公司“休闲中心”大楼进行查封,并委托p拍卖公司于12月24日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成交价1556万元。买受人撞拍卖合同规定在12月27日支付了总成交额90%的金额,计1400.4万元。该笔款项在税务机关抵缴税款及滞纳金473.02万元、支付拍卖佣金46.68万元后,余款880.7万元于12月28日返还给房地产公司。接拍卖合同规定,成交额10%的余款计155.6万元在买受人取得两证后即时付清。
然而,节外生枝。2004年3月3日,买受人发函主合拍卖公司提出两点意见:一是“休闲中心”五楼承租人提供的租赁协议比拍卖公司提供的协议期限多两年;二是拍卖时拍卖公司未提供建筑图纸,而整幢大楼的化粪池就在早在一年前巴分割出售的临街店面下面。这使得买受人既无法对化粪池进行扩建,也使对该大楼整体改建作宾馆的初衷落空,由此可能导致较大经济损失。税务机关、拍卖公司进行情况核实后发现:拍卖时建筑图纸确实未提供,而租赁协议期限问题却是因为该房地产公司管理混乱,竟和五楼承租人签有两份内容不同的租赁协议所致。此后,税务机关、拍卖公司、房地产公司、买受人四方进行了几次协调,但一直协商未果。6月20日,买受人办理了房产过户、领取了两证,但拒付余款。对此,买受人声称税务机关、拍卖公司未说明拍卖标的物瑕疵,诱使自己高价中标;拍卖公司声称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已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物的瑕疵,而且在拍卖前已声明不承担瑕班担保责任,操作规范合法;房地产公司声称建筑图纸是税务机关未索取,提供租赁协议有误是税务机关未分户实地调查核实,因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四方各执一理,整个拍卖扫尾工作完全陷入了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