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6期 案例分析

纳税人自查补税后能否从轻或减轻处罚?

——兼与李海洋、陈洋生商榷

作者: 薛峰 郁云岚 单位:镇江市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再现】某房地产升发公司2005年上半年实现销售收入1.2亿元,其中有2000万元由于购房者没有按期换取发票而一直没有升具税务发票,只升具公司的收款收据。因当时公司资金比较紧张,为了暂时缓解纳税形成的资金压力,该公司没有将这2000万元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在消费者换取税务发票时再计入收入账户进行中报,因而造成少缴营业税100万元及相关税费。2005年7月,公司在收到税务稽查部门税务检查通知书后,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自查补缴了税款。

2006年2月13日《中国税务报》第12版刊登了李海萍、陈萍生的《自查补税后还要受处罚吗?》(以下简称《自查》)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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