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6期 征纳之间

税务信用体系完善之我见

作者: 韩薇 邓旭东 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上一篇 下一篇

税务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征税部门的信用和纳税人的信用。税务信用休系的建设、完善与否,直接关系着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完善的税务信用体系,将带来征管效率的提高与征税成本的降低。但目前,征纳双方的税务信用均存在一定的问题,笔者拟对此进行探话并提出完善措施。

存在的问题

1.征税方面

一是有法不执行。根据我国立法体制,某个税种的开征、停征,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通过立法程序,颁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来决定的。在已开征的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中,除一些大税种征收较好外,一些小税种如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城建税、房产税等,由于一些地区擅自决定税种的开征、停征,不按规定执行税率和征税项目,没有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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