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6期 征纳之间

对出售住房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的质疑

作者: 王援 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为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鼓励个人换购住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以下简称“278号文”)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重新购房的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免征个人所得税;重新购房的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接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免征个人所得税。用公式表述为:免征个人所得税额=(购房金额/原住房销售额)x己缴个人所得税额。当(购房金额/原住房销售额)这一免征比例大于或等于1时,全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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