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6期
征纳之间
收税并非是肯定择校费合法
上一篇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明确规定,超过规定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有舆论认为,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择校费是不合法的,税务机关对其收税,则肯定了其合法性。对此,笔者认为,收税并非肯定择校费合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可见,税法中只有“所得”和“收入”的概念,而无“合法”与“非法”所得之分。由于税收是对社会财富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从理论上说,对所得征税不必考虑所得的合法性。无论是合法所得还是非法所得,在税法意义上都是“所得”,其本质是相同的,都应纳入征税范围。应税所得与合法性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内在的联系,因此,税务机关对择校费依法征收营业税,并没有改变其非法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