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6期 征纳之间

对不得抵如进项税额新计算公式的几点质疑

作者: 戴来贵 单位:厦门大学财政系 上一篇 下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四条对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重新作了规定,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计算公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x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修改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一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比较这两个公式可以看出:原公式是对全部进项税额不进行划分;新公式则是对能够准确划分的先划分清楚,不能准确划分的部分才接应税与免税及非应税的销售额(营业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从表面看,新公式似乎更加日月晰和切合实际,但笔者认为新公式中的计算方法仍有几点值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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