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6期 税务与会计

试析所得税费用(收益)与本期会计利润(亏损)的关系

邓孙棠 单位:肇庆学院财经系 上一篇 下一篇

在本期损益表内确认的所得税费用(收益)除了可根据本期应交(可抵扣)所得税加(减)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的发生额来确定(除非本期和递延所得税是由在相同或另一个不同的期间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产生,或由购买式企业合并产生)之外,还可以本期会计利润(亏损)为基础来确定。但所得税费用(收益)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简单地等于本期会计利润(亏损)乘以适用税率之积,有时需要经过一定的调整,而经调整的所得税费用(收益)与本期会计利润(亏损)之比,也可能与正常适用税率相去甚远。正因为如此,财政部2006年3月份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一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准则》)第二十五条,要求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的关系。理解二者之间的复杂关系,并掌握其调整方法是所得税会计的难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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