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6期 税务与会计

新会计准则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

作者: 唐毅鸿 单位: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天津市通信公司 上一篇 下一篇

财政部于2006年2月阳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4,、j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新准则第7号”),与1999年发布并于2001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一非货币性交易》相比,两者在定义及判断非货币性交换事项的标准上是一致的,但在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计价基础以及对非货币性交换损益的确认方式上存在着不同之处。

新准则第7号引入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计价基础,其第三条和第六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未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而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实质上是一种有偿出让资产的行为,应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解为技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购置新的非货币性资产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分别计算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和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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