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6期 税务师信箱

若公司内部销售人员的费用采用定额包干办法,按任务完成情况提取后以汇总工资表的形式发放,那么如差旅费、电话费、餐费补助等无费用开支单据的项目是否允许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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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采用销售费用包干办法存在以下弊端和潜在风险:

会计上: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原始凭证应是能够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并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而以汇总工资表的形式来证明这一本应由外来原始凭证证明的销售费用,在反映经济业务的内容和数额上都是不太适当的。

税收上:

1.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因此,此类销售费用的原始凭证因在真实性上的欠缺而有可能存在不被税务机关承认、不予税前扣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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