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6期 税务师信箱

因商品出现质量问题而与客户商定以赔偿款抵作预收货款,对此项业务会计上是否以公司内部报告平账即可?税务方面又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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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公司内部报告平账,则账务处理是:以赔偿款抵预收账款时,借:营业费用,贷:预收账款;再发货时,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这种账务处理方式,存在两方面的税收风险或损失:一是由于计入营业费用的凭证并无外来的费用支出凭证(如发票),一般只是与客户的赔偿协议,因此,税务机关一般不会允许在税前扣除,而会要求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因对同一笔销售款,计捏了两次销项税额,造成多缴增值税。

因此,对于上述问题,应区别客户的性质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对于长期连续供货的害户,应把对应给予对方的赔偿款,先不在会计上反映,而是由业务部门和财务开票部门作备查登记,然后在实际发货开票时,再与后续的正常发货合并,在单价和总价款上给予折让,体现出这块赔偿额来,但要注意价格不要低于其成本,否则,税务机关可能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的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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