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4期
税务与会计
预提费用年底余额的纳税调整
上一篇 下一篇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费用科目核算企业技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对于预提费用年底余额是否应作纳税调整,由于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比较零散,各地税务人员在理解和处理上存在着分歧。
目前,相关税收部门规章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997]195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飞机、发动机大修理预提费用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3]804号,以下简称“804号文”)。除了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性原则外,三者都强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必须遵循实际发生的原则。但由于804号文在这原则的前提下,规定“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的费用余额,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在实践中产生三种争论:一是认为预提费用年底余额应全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二是认为预捷的利息费用可以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三是认为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握的费用可以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