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3期 法规解读

境内无住所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纳税义务的判定与计税方法

作者: 卓立峰 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不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是指因任职受雇关系一次取得跨月计发的奖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因任职受雇关系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属于“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的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征税,但其纳税义务的判定以及计税方法又有别于一般工资、薪金所得,由于涉及到税收协定、国内税法及十几个部门规章,本文试图对其进行梳理解析,以期澄清征纳双方的模糊认识。

纳税义务的判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在判断其所得来源地及判定纳税义务时,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间税收协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以下简称“148号文”),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问题的批复》([86]财税协字第029号,以下简称“029号文”)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井物产(株)大连事务所外籍雇员取得数月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口997]546号,以下简称“546号文”)确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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