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3期 税务与会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避免的五个问题

作者: 薛东成 单位:南阳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根据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等税收法规,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拟对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征纳双方应避免的五个问题作一分析。

1.计税收入应计未计

因为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在收入的确认原则和确认时间上存在差异:会计制度从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实现;税法在确认收入时往往“形式重于实质”,通常不考虑收入的风险问题,所以税法确认的计税收入与会计制度确认的会计收入产生的差异无法消除。如会计制度规定,商品销售收入应当在四个条件均能满足时才予以确认,并把“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作为确认收入的首要条件;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没有原则性规定,但在税收实体法中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又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吃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把索取凭据作为计税收入确认的一个条件。“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总额”是税法所认定的计税收入总额,既包括会计口径收入,又包括会计未作收入而税法要求作为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既包括应税项目收入,又包括免税项目收入;既包括税前收入,又包括税后收入(如投资收益)。这就要求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既要确保会计口径的收入准确无误,也要注重对计税收入与会计收入差异的账外调整,即在纳税申报表上进行调整,避免计税收入应计未计。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