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2期 反倾销与反补贴案例点评

印度对华铅酸电池反倾销案评析六(*)(下)

作者: 杨荣珍 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WTO 上一篇 下一篇

争议焦点及启示

参与本案的各利害关系方对案件涉及的诸多问题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反倾销调查局在裁决申或者采纳申诉方的主张,或者采纳应诉方、进口商的主张,从中可以看出印度调查当局在反倾销调查中是如何运用其国内反倾销法律的?其实施反倾销调查的行为是否与w丁o《反倾销协议》完全一致?我国企业在今后应诉印度反倾销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被调查产品的界定

本案中,反倾销调查局根据申诉方的申请和发起公告确定所有来自被调查国的铅酸电池(alltypes of lead acid batteries)均是本案的被调查产品,被调查产品的关税分类号为8507类。本案中代表出口商应诉的新德里战略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诉方的申请和反倾销调查局的发起公告中对被调查产品的界定不清晰,铅酸电池可以分为许多种类和型号,某些型号在印度并没有生产,这些电池应当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反倾销调查局并没有接受这一主张,而是在裁决中指出,一方面应诉方没有提供印度国内不生产的铅酸电池的具体种类,另一方面由于各种类型的铅酸电池的生产设备、工艺、物理与化学特性、市场销售等具有可替代性,因此仍坚持将本案的“同类产品”定义为“申诉方生产的铅酸电池”,而被调查产品是“来自中国、曰本、韩国、孟加拉国的所有类型的铅酸电池”。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被调查产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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