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2期
案例分析
一笔查补税款入库的一波三折
上一篇 下一篇基本案情
2005年7月11日,某市国税稽查局在对本市韩某开办的个体经营电机修理的a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其在2004年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无偿为b厂修理电机184台,决定对a厂这行为以“视同销售”处罚其补缴增值税49249元。另外,对其2004年销售铜漆包线未申报缴纳的行为处罚补缴增值税216591元,并于2005年7月19日向该厂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
7月20曰,经市国税局认可,韩某与本市c厂进行协商,一起签订了纳税担保书。随后,依法向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稽查局的处理决定。7月23日,市国税局经过审查,依法作出复议决定:责令稽查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对a厂为b厂无偿提供的修理劳务收入不予征税;对销售的铜漆包线收入应补缴增值税216591元。7月28曰,稽查局重新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限a厂在15日内缴清税款。对此,a厂没有异议。但由于其资金不足,至8月12曰仍未能缴纳查补的税款。稽查局在a厂既无现款又无货物可供扣押的情况下,从纳税担保人一一c厂的银行账户中直接扣缴了216591元的增值税款和38980元的税收滞纳金。8月25日,c厂以稽查局未对韩某家庭拥有的60方木板材实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而对其银行存款强行划缴违法为由,向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退还被扣押的税款和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