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2期 法规解读

解析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所得的所得税政策

作者: 姚宁 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根据《血阳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税法》)的规定,按照注册地与管理控制机构所在地确定的居民企业负有全面纳税义务。因此,对于总机构设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需就其境内外所得在我国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践执行中,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外所得完税事宜时,通常对税款的计算及申报缴纳等问题存在困惑,增加了其纳税遵从成本和可能承担的纳税风险。为此,笔者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所得的所得税相关政策进行梳理,以期提高企业的纳税遵从度。

应纳税额的计算

境外所得主要包括境外生产经营所得(即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到境外临时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投资所得(即来源于境外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和境外财产所得(即来源于境外的动产和不动产等财产的使用、出租和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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