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2期
征纳之间
从代理需求看税务代理的定位
上一篇 下一篇税务代理的产生一一以政府主导为特征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部分省份在政府机关的组织下进行了税务代理的试验,1992年9月,·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首次在法律上确定了税务代理制度,199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1997年上半年,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建立了注册税务资格制度。由此可见,在我国税务代理自产生起,就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
虽然建立了税务代理制度,但由于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大量税务代理实务存在,这从开始就注定了税务代理业务产生的先天不足、缺乏“群众基础”;而在税务代理产生之后,市场环境、法律环境等因素又导致税务代理业务的后天不足、缺乏“发展动力”。税务代理在我国的发展路线可以描述为:行政主导产生→立法规范业务→寻找业务→有效需求不足→行业发展陷入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