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2期 征纳之间

对房地产业顶售收入征收企业所得政策的质疑

彭仁发 姜玉堂 单位:镇江市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明确了对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该政策的执行给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收入带来大幅增长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和难以处理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

1.政策缺乏合法性

83号文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没有明确对预收款如何征税,但《征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税款。而对预售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是一种提前征收行为。从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来看,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83号文属于规范性文件,明显违反《征管法》。因此,这一政策法律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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