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1期 专题论坛

增值税改革对地方税收收入影响“最小化”的对策选择

作者: 胡晓奇 李守东 单位:阜新市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改革的模式在学界大致有三种:第一种是以目前东北三省试点转型增值税为蓝本,在所有行业对生产用机器设备全额抵扣的改革模式;第二种是在第种基础上扩大抵扣范围,对所购全部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一次性抵扣,即消费性增值税改革模式;第三种是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对产品的全部流转环节产生增值额,不分行业全部实行增值税,完善增值税征收链条的改革模式。本文主要从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范围推开后,对地方税收的长、短期影响以及如何兼顾中央和地方利益这一角度进行探讨。笔者认为,这三种税改模式各存利弊,第一种模式相对于第二种模式,可操作性强,税改成本也较低;相对于第二种模式,影响地方收入可达“最小化”,改革带来的震动较为平缓。考虑到改革积极稳妥、局部与整体利益的兼顾以及保持经济活力和政治稳定等多种因素,最优选择应为第一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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