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1期 税务师信箱

支付房租而接受出租方开具的正规建筑业专用发票,也属发票违章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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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作为出租方,在取得收入时,提供给承租方的应是房屋租赁业专用发票,而不应是建筑业专用发票。否则,一是擅自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二是出租方在提供建筑业专用发票时,只申报缴纳3%的营业税,不仅偷逃了12%的房产税,而且因租赁业和建筑业之间的税率差少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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