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1期 税务师信箱

金融机构租入的营业网点装修费应在几年内摊销?如果租赁期仅为一年,能否在一年当中摊销?如果因中途迁址导致租赁合同中断,“长期待摊费用一一装修费”账户余额可否一次性扣除?

上一篇 下一篇

接会计制度规定,租入的营业网点装修费属长期待摊费用,应以租赁合同和装修形成的资产之收益期限孰短原则确定摊销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第六条的规定,金融保险企业不得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装修)支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通知》第二十一条“金融保险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其发生的装修工程支出,作为递延费用,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在装修资产收益期限本身不确定、可操作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下,建议以租赁期限确定摊销期,以免在税收检查中引起争议,导致不必要的纳税调增。当然,如果零星发生的装修费,数额较小,可据实计入当期费用,不必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对于金融机构签订的租赁期为年的租赁合同,由于合同中多规定承租方在租赁期满后有续租的选择权,因而租赁合同实属滚动合同(开口合同)。同时,若当期装修费发生额较大,也可推断出承租方已准备长期承租。因此,仅在合同剩余期限摊销(小于一年),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