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1期 税务师信箱

住房制度改革后,对无房老职工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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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系统深化用工薪酬制度改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330号)的规定,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后,将原来的福利分房改为货币分房。对执行货币分房的职工取得的住房补贴税收政策问题,国家将做出统一规定。在国家统一规定出台之前,对中油公司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下列职工的住房补贴,暂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无住房职工的住房补贴、职位提升后的职工住房面积不足国家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以及住房面积不足国家规定标准的职工补差住房补贴。

除对中油公司系统的次性住房补贴国家专门发文予以明确免征个人所得税外,其他企业职工领取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规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应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个人所得税是按月计征的,应计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