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1期 税务师信箱

个人处置“打包”债权的所得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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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老总a在一次不良资产拍卖会上以800万元取得“打包”债权,其中包括某国有银行公司对某市属煤气公司的债权1300万元、对房地产公司的债权800万元,并支付相关手续费8万元。之后,a将房地产公司的债权800万元以500万元现金转让给某公司;起诉煤气公司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其代为偿还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350万元,后经双方协商,煤气公司上级主管部门除偿还现金400万元外,还偿还给a-幢评估价值约1300万元的四层办公楼,此外,共发生相关诉讼费5万元、审计评估费用7万元、契税39万元(当地契税税率3%)。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55号,以下简称“655号文”)的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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