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1期
税务与会计
应税利润与计税基础、税前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
上一篇 下一篇根据财政部《会计准则第xx号所得税(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曰,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应税利润计算应交所得税”,可以看出,某年度的应税利润等于t亥年度的税前会计利润加(或减)资产负债表曰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应税利润可以这样来确定吗?若试图从资产负债计税基础的角度来确定应税利润,又该如何进行呢?笔者拟以示例对此进行探讨,并对征求意见稿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
例:甲公司固定资产原值100万元,从×1年1月份开始计提折旧,会计折旧年限10年,税法折旧年限5年,均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无残值。×1年12月31曰向银行借人一笔3年期借款,本金40万元,年利率悦,到期还本付息。假设×1年末甲公司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如表1所示(无其他资产、负债,所得税税率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