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12期 征纳之间

涉外企业所得税年度税款滞纳金应从何时算起?

作者: 孙隆英 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滞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期间和比例,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但由于税种不同,纳税人的申报、缴纳税款的期限不同,因此,具体实施过程中滞纳金加收的起始日并不容易确定。对涉外企业而言,由于其所得税的征收实行“分期预缴、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的方式,使得年度所得税款滞纳金加收起始曰的界定变得更加特殊,实际工作中对此存在诸多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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