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12期 征纳之间

完善税务中介机构涉税鉴证制度的思考

作者: 陆晓民 王宝林 夏亚非 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白下税务分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令”)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将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作为注册税务师的业务范围固定下来,从而将税务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从税务代理、纳税服务成功拓展到涉税鉴证领域。注册税务师的涉税鉴证过程是注册税务师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涉税资料,运用税法的相关规定,在主观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的纳税人对某一经济活动是否且在多大程度上承担纳税义务的判断。由于14号令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有采纳包涵注册税务师主观判断的涉税鉴证的法定义务,因此,这一判断将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和纳税人经济利益的实现。但目前无论是注册税务师行业内部还是税务机关都没有统一对涉税鉴证的认识,相关制度体系也尚未建立。笔者认为,应首先从以下几个制度设计方面着手,确保涉税鉴证的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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