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12期 税务师信箱

本公司向电厂提供技术人员进行电厂运营并按人数向电厂收取费用的行为,涉及哪些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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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向电厂提供技术人员进行运营,实际上就是提供劳务,因此,对于收取的劳务费应按照“服务业”忱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是内资企业应以流转税为基数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费。同时,应将取得的收入并入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方建议:如果贵公司受托运营的业务经常发生的话,可以考虑单独成立一家劳务公司。因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样,劳务公司就只是按照电厂支付的费用扣除发放的技术人员工资和上缴的社会保险费差额作为计税营业额,从而可以减少贵公司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支出。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劳务公司的运营成本定要少于所节约的税款,否则就得不偿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