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12期
税务师信箱
销售已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如何处理?这部分进项税如何核算?
上一篇 下一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出口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因此,对于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应计提出口时的销项税额,公式为: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同时,为出口这种产品所发生的购进环节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按照规定,对符合抵扣条件的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