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12期 税务师信箱

作为福利企业的造纸厂因采购废旧纸张而从对方单位取得白条入账(因不能给升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存在什么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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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的规定,对辽宁、上海等地的福利企业进行改革试点,将增值税减免和所得税减免均与安排残疾人人数相挂钩。对于目前尚未纳入试点的福利企业,仍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的相关规定,可以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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