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9年 第10期 壮阔东方潮 辉煌税收路

“试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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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按照其销售(营业)收入征收工商税和工商统一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扩大,这种税制的弊端越来越明显。

1980 年3 月至5 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进行了增值税等税种的调查测算、设计方案的工作。此后,在柳州、上海等地的机器机械行业中进行了征收增值税的试点。

1981 年9 月5 日,国务院原则批准财政部报送的《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其中包括开征增值税的内容。

从1981 年到1982 年,财政部先后选择在襄樊、上海、柳州、长沙、株洲、青岛、沈阳、西安等城市开展了试点工作,对机器机械、农业机具两个行业和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等3 项产品试行增值税,并发布了《增值税暂行办法》。《增值税暂行办法》从1983 年1 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两个行业和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等3 项产品统一试行增值税,共设计了5 档税率,并规定分别采用“扣额法”与“扣税法”两种征税办法。由此,增值税从各地选点试行阶段进入统一试点阶段。1984 年,国务院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的决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 草案)》,标志着增值税已正式成为我国的一个新税种。列入征税范围的共有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等12个税目,分别适用6 档税率,并将增值税应税产品分为甲、乙两类,分别适用“扣额法”和“扣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