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9年 第10期
壮阔东方潮 辉煌税收路
第一个双边税收协定
上一篇 下一篇自1979 年起,日本税务当局多次通过各种途径表示要与我国政府谈签两国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并通过日驻华使馆转来日方协定工作文本。
从1980 年开始,经过多轮艰苦谈判,中日双方代表终于对所有条款达成一致。1983 年9 月6 日,我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吴学谦同日本外务大臣安倍晋太郎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上签字。协定文本共30 条,对该协定的适用对象、适用税种、各项所得的征税权划分、抵免情况、生效程序等做了规定。该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等;在日本适用于所得税、法人税、居民税等。1984 年5 月28 日,中日双方在东京交换外交照会,确认已各自履行了税收协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中日税收协定于1984 年6 月26日生效,适用于1985 年1 月1 日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