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20年 第4期
本刊特稿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易错点解析
上一篇 下一篇2019 年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居民个人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第一个所得年度。由于涉及大量新法新政,现将纳税人容易误解或者混淆的知识点进行归纳,帮助做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以下简称“年度汇算”) 工作。
1.只有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才属于年度汇算范围,非居民所得以及财产租赁所得等不在范围内。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无论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不进行年度汇算。因此,需纳入年度汇算的综合所得是指居民个人纳税年度内实际取得的四项劳动性所得,不包括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经营所得单独汇算,无须与综合所得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