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21年 第2期 跨境税收

过程、要害及对策:对OECD统一方法支柱一方案的分析与透视(下)

姜跃生 姜奕然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苏州大学国际税收战略研究与资讯中心 上一篇 下一篇

(接上期)

(三)全球汇总与内在冲突

全球汇总、公式分配是这次新征税权改革的重大突破。OECD 过去对全球汇总的公式分配一直持坚决反对的态度,直到2015 年BEPS 行动计划最终成果报告,将利息列支限制在跨国公司集团息税前30%的标准算是一个初步尝试。2019 年1 月的《政策说明》尚没有涉及这一问题,2 月的《公众咨询文件1》中,“用户参与”方案的剩余利润分配按集团的业务线来计算,用约定的百分比划分,“营销型无形资产”方案的剩余利润用销售收入等分配因子分配到市场国,实际上是传统交易利润分割法的拓展,没有全球汇总的含义。2019 年5 月的《共识方案工作计划》在描述调整的利润分割法时,规定常规利润通过每个市场国的成本加成或有形资产回报予以确定,剩余利润则在单个实体或多个实体加总的基础上,用加总利润扣除常规利润后通过公式法分配到市场国。到2019 年10 月的《公众咨询文件2》才公开提出以全球合并财务报表作为计算新征税权税基的起点,全球汇总计算税前利润,根据约定的比例划分常规利润和剩余利润,剩余利润中的一定比例通过销售收入指标分配到市场国。OECD 的这种全球汇总分配法既不同于欧盟讨论的所得税共同税基式的全球公式分配,也不同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研究的包括常规回报、剩余利润在内规范的分割方法,而是市场国没有常规回报,适用范围中无实体的自动化数字服务与有实体的面向消费者销售或劳务并存,集团层面运用约定的公式分配和实体层面运用独立交易原则的特殊规则。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其内在的复杂性、矛盾性、粗放性,有着政治考量下与生俱来的缺陷。现仅就以下几点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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