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1年 第1期 税收法治

一般反避税诉讼证明标准的反思与厘清*

作者: 何锦前 赵福乾 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目前,税务行政诉讼尚无统一的证明标准,一般反避税诉讼证明标准更是处于高度不确定状态。这引发了司法实践中的两大困境:一是不同法院对一般反避税诉讼证明标准适用不统一,二是诉讼证明标准适用忽略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和“实质重于形式”之间的内在区别。究其根由,这既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供给不足有关,也与一般反避税的特殊性尚未得到透彻认识有关。借鉴层次化证明标准理论,考虑一般反避税诉讼的特殊性,行政诉讼制度和《税收征管法》等税法制度应作出回应,尽快明确层次化的诉讼证明标准,即对客观行为的证明应以“明显优势”为标准,对主观目的的证明则以“相对优势”为标准。

关键词:一般反避税,诉讼证明标准,税务行政诉讼,税收征管法


目前,税务行政诉讼尚无统一的证明标准,一般反避税诉讼证明标准更是处于高度不确定状态。这引发了司法实践中的两大困境:一是不同法院对一般反避税诉讼证明标准适用不统一,二是诉讼证明标准适用忽略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和“实质重于形式”之间的内在区别。究其根由,这既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供给不足有关,也与一般反避税的特殊性尚未得到透彻认识有关。借鉴层次化证明标准理论,考虑一般反避税诉讼的特殊性,行政诉讼制度和《税收征管法》等税法制度应作出回应,尽快明确层次化的诉讼证明标准,即对客观行为的证明应以“明显优势”为标准,对主观目的的证明则以“相对优势”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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