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1年 第3期 环球税收

国内税法与税收协定冲突解决的国际实践及对我国的借鉴*——以一起德国案例为切入点

作者: 李中豪 孙奕 单位:武汉大学国际税法研究中心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德国、英国和加拿大等采取二元论的国家一般认为税收协定的效力位阶与国内税法相同,因此一般允许国内税法推翻税收协定。法国、日本、西班牙和荷兰等采取一元论的国家一般认为税收协定优先于国内税法适用,国内立法不应当凌驾于税收协定之上,因此一般反对国内税法推翻税收协定。折衷理论认为,与其完全禁止推翻税收协定,不如有限度地允许并加强对其的规制。随着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的加剧,我国在处理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时应采取辩证和务实的态度,完善国内税法和税收协定中的反避税规则,同时也要加强对协定伙伴国滥用推翻税收协定的应对。

关键词:国内税法 税收协定 协定滥用 反避税


德国、英国和加拿大等采取二元论的国家一般认为税收协定的效力位阶与国内税法相同,因此一般允许国内税法推翻税收协定。法国、日本、西班牙和荷兰等采取一元论的国家一般认为税收协定优先于国内税法适用,国内立法不应当凌驾于税收协定之上,因此一般反对国内税法推翻税收协定。折衷理论认为,与其完全禁止推翻税收协定,不如有限度地允许并加强对其的规制。随着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的加剧,我国在处理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时应采取辩证和务实的态度,完善国内税法和税收协定中的反避税规则,同时也要加强对协定伙伴国滥用推翻税收协定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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