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1年 第8期 税制改革

快递服务增值税税目税率探讨

作者: 王华 邓永勤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涪陵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快递服务同一项业务设置“收派服务”和“运输服务”两个增值税税目,分别适用两档增值税税率,不符合性质相同的课税客体归入同一税目、连续生产应税服务的内部环节不征税这一税目设置基本要求,增加了快递行业的征纳成本和税收风险。建议在“现代服务”税目下设置“快递服务”子目代替“物流辅助服务——收派服务”细目,涵盖快递服务四个环节,快递服务统一按6%征税,解决同一项快递服务业务两个税目、两档税率设置带来的税收征纳困扰,促进快递业一体化运作和快递业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快递服务,增值税,税目,税率


快递服务同一项业务设置“收派服务”和“运输服务”两个增值税税目,分别适用两档增值税税率,不符合性质相同的课税客体归入同一税目、连续生产应税服务的内部环节不征税这一税目设置基本要求,增加了快递行业的征纳成本和税收风险。建议在“现代服务”税目下设置“快递服务”子目代替“物流辅助服务——收派服务”细目,涵盖快递服务四个环节,快递服务统一按6%征税,解决同一项快递服务业务两个税目、两档税率设置带来的税收征纳困扰,促进快递业一体化运作和快递业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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