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2年 第1期 税收法治

论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的“欠税”界定*

作者: 胡明 关儒 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人所欠税款”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但对欠税具体范围的认定陷入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困境。为防止税收优先权的不当扩张适用,维护普通债权人合理利益和私法交易秩序,应采取严格主义立场对欠税予以合理界定:欠税范围应包括企业年度欠税、涉税利息及补偿性滞纳金,而税收罚款、非补偿性滞纳金、须返还税收优惠等与欠税存在本质区别,不宜纳入税收优先权范围。欠税范围之总体界定可通过正面规定当然范围和反面列举排除情形来确定,未来修订《税收征管法》还可对税收优先期和税收优先度予以进一步规范。

关键词:税收优先权,破产清算,税收债权,欠税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人所欠税款”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但对欠税具体范围的认定陷入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困境。为防止税收优先权的不当扩张适用,维护普通债权人合理利益和私法交易秩序,应采取严格主义立场对欠税予以合理界定:欠税范围应包括企业年度欠税、涉税利息及补偿性滞纳金,而税收罚款、非补偿性滞纳金、须返还税收优惠等与欠税存在本质区别,不宜纳入税收优先权范围。欠税范围之总体界定可通过正面规定当然范围和反面列举排除情形来确定,未来修订《税收征管法》还可对税收优先期和税收优先度予以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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