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2年 第3期 “数字经济与税收治理”征文

现代治理视域下智慧税务的逻辑建构

潘欣欣 单位: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智慧税务是近年来兴起的一个热门话题,也是由技术进步的外溢性直接“倒逼”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的一个典型案例。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智慧税务的解读稍显分野,未能从一个更大的理论视野明确界定智慧税务的形态,也未能从一个更广的学科矩阵里作出智慧税务的理论建构,更未能从一个更高的历史基点上探寻智慧税务的“未来之光”。事实上,智慧税务是人类智慧与税收治理实现“基因融合”之后的一种自我学习、自我革命、自我完善、自我进化的税收治理终极形态。智慧税务包含价值、文化、制度与技术四种结构性要素,其价值追求是以人民为中心,其文化源泉是浮士德式文化对亚普罗式文化的超越,其制度基础是政府治理从公共物品提供到公共秩序形成的转变,其技术理性是超越工具论的技术嵌入。当前,智慧税务的发展至少面临错把技术当智慧的认知偏差、以人民为中心的终极价值仍需深化、亚普罗式文化滞后于不断变化的治理实践的文化黏性等三大现实困境。未来,智慧税务的破局之道在于,沿着“善心—善举—善果”的路径,努力突破、创造、进化,实现税收的“善治”。

关键词:税收治理,智慧税务,逻辑建构,社会学

一、引 言

智慧税务,是随着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蓬勃发展而兴起的一个热门词汇。近年来,有关智慧税务的理论探讨和政策实践层出不穷。但是,什么是智慧?什么是智慧税务?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这两大核心问题都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因而,在研究智慧税务之前,必须探究其理论源流,回答以下两大问题。

(一)智慧税务的“源”与“流”

智慧,在汉语中是一个十分古老的词汇,在古代文献中有时也作“智惠”。一般而言,智慧有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指聪明的才智,体现的是人类实践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如《墨子·尚贤中》:“若此之使治国家,则此使不智慧者治国家也,国家之乱,既可得而知已。”(1)二是指分析、判断、创造、思考的能力,在本质上是一种思维、认知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如《孟子·公孙丑上》:“虽有智慧,不如乘势。”(2)三是佛教所谓超越尘俗认知、达到把握真理“彼岸”的一种能力,在语言上与梵语“般若”对等。如《大智度论》卷四三:“般若者,一切诸智慧中最为第一,无上无比无等,更无胜者,穷尽到边。”(3)

不论是聪明的才智,还是分析判断、思考创造的能力,抑或是把握真理的般若,智慧的终极指向都是人类所特有的各种能力的综合抽象。从功能上讲,智慧可以让人类拥有思考、分析、探求真理的能力,深刻地理解人、事、物、社会、宇宙,充分地认识现状、过去、将来,深度地探索人与宇宙的关系,并最终实现人的自我治理。与智慧高度相关的是智力。所谓智力,也称“智能”,是指人认识、理解客观事物并运用知识、经验等解决问题的能力。智慧与智力虽然都与人类的各种高级能力有关,但二者却又有所不同。智慧表达智力器官的综合终极功能,体现的是人类能力的抽象状态,属于“形而上之道”;智力则谓“形而下之器”,表征的是人类实现某种价值或目标的一种工具手段。

(二)智慧税务的“时”与“势”

1.智慧税务:彰显人类智慧的税收治理新形态。在人类历史上,迄今已发生四次科技革命,每一次科技革命都给人类社会带来生产和生活的创造性变革。第四次科技革命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将人类带入数字经济时代。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经济形态、社会结构、政治格局等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新技术的变革产生了显著的外溢性,对现有社会秩序造成冲击,给既有社会治理架构带来新的挑战,但这些冲击与挑战也给人类自身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

随着新技术的外溢性向税务领域的逐渐渗透,税收治理也逐步引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并向着智慧税务的方向发展。智慧税务,是人类智慧与税收治理通过“基因嫁接”形成的一种税收治理形态,是人类智慧向税收治理实践延伸拓展的一种最终成果,也是抽象思维能力在具体社会治理方式和工具中融合、生长、发育、成熟的一次伟大实践,更是人类智慧与税收治理“跨物种”融合的一项伟大“基因工程”。可以说,智慧税务是对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另一种描述,智慧税务是税收治理现代化的“一体两面”。值得一提的是,智慧是人类所特有的思维能力,其核心是存在“主动输入—自我学习—创造性输出”的学习提升与创造突破过程。这一过程会推动智慧向更高层级、更高形态的智慧进化,并为实现人类的自我解放、自我发展、自我治理服务。因而,智慧税务可以说是人类智慧与税收治理实现“基因融合”之后的一种自我学习、自我革命、自我完善、自我进化的税收治理形态。

2.智慧税务:戳破智能税务虚幻的真知灼见。与智慧税务高度相关且容易混淆的一个概念是智能税务。所谓智能税务,是指借鉴人脑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人工智能技术(4)应用到税收治理实践,形成强大的税收生产能力系统,进而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治理效率(谢波峰,2021)。智慧税务与智能税务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区别可以概括为:智能税务是智慧税务的前提和基础,智慧税务则是智能税务的终极目标。具体地,第一,智慧税务是税收治理发展的终极目标与最终状态,而智能税务只是税收治理的一个发展阶段或者一种“中间价态”。第二,智慧税务是人类智慧与税收治理实现“基因融合”的自我平衡的稳定性态,而智能税务只是人工智能技术在税收治理领域的各种治理场景广泛应用的一种不稳定状态。第三,智慧税务是智能税务不断向高级阶段发展的最终归宿,而智能税务是最终实现智慧税务的出发点。换言之,智慧税务是智能税务持续不断发展而最终实现的状态,而智能税务则是通往智慧税务的必由之路。

由此出发,本文对智慧税务的理论建构、现时困境与未来之光作初步探索,尝试搭建智慧税务研究与实践的基本逻辑框架,以期对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有所裨益。

二、智慧税务的逻辑建构:价值、文化、制度与技术

智慧税务,与税收治理现代化互为“一体两面”,是税收治理的终极目标和最高形态,是人类智慧与税收治理实践水乳交融、融合再生之后所达到的一种平衡状态。但是,智慧税务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其内在的元素都包含哪些,各种元素之间的结构又是怎样的,这些结构之间又如何实现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各种结构化元素如何共同推动税收治理迈向智慧税务,所有这些问题,我们可以用一个词加以概括,即“逻辑建构”。智慧税务的逻辑建构,涵盖了其内在的组成要素、要素之间的结构以及相互作用机制等内容,并阐释了智慧税务演化发展的理论逻辑。本文基于社会学理论,以“价值—文化—制度—技术”的“四位一体”理论框架,阐释智慧税务的内在逻辑。

(一)智慧税务的价值追求:以人民为中心的终极目标

价值,也称“价值理性”或“价值追求”,最早由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韦伯提出,之后逐步被引介到其他学科的相关研究中。(5)概而言之,所谓价值追求,就是人类注重自己行为本身所代表的意义,可以不计代价、不考虑后果地去努力实现的一种目标或状态,其折射的是人类基于主观的情感态度对自身行为合理性的判断和评价。可以说,价值追求是人类行为的最高追求和终极准则,这种追求和准则天然地涉及好坏的分别、是非的评价、应然与或然的评判,涵盖了文化、伦理、道德、精神、风俗、传统等多个层面。当然,价值追求也是一个动态调整的变量,在事物的发展进程中,不断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变迁、转变。

在智慧税务的整个逻辑建构中,价值追求是一个核心“真理法则”,解决的是智慧税务“为了什么”的问题,发挥着精神指引的作用,引领着税收治理朝着智慧税务的方向不断演化、升级、嬗变。建党百年以来的历史经验,已经雄辩地证明了价值追求在引领国家治理朝着现代化方向发展的重要作用。中国行政体制改革进程基本与市场化进程吻合,并在不同阶段先后呈现出适应市场(高效政府)—稳定社会(服务型政府)—人民满意(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基本逻辑和价值取向(何艳玲,2020)。同样,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的财税体制改革史,也论证了价值追求对于财税改革和税收治理的提纲挈领、精神指引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深入人心,也成为税收治理现代化的精神指引。可以说,智慧税务发展的最终价值追求就是,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谋福祉。

(二)智慧税务的文化源泉:底层文化逻辑的超越

在汉语系统中,文化的本义为“以文教化”,表示对人的性情的陶冶、品德的教养,本属精神领域之范畴。随着时间的流变和空间的差异,文化逐渐成为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宽广的多维概念(罗钢,2000)。

德国哲学家斯宾格勒曾提出两种文化模式:一种是亚普罗式(Apollonian)文化;另一种是浮士德式(Faustian)文化。(6)费孝通指出:亚普罗式文化代表的是西方的古典精神,认为宇宙中的安排都有一个既定的完善的秩序,这种秩序超越人为的创造,人不过是去接受它、维持它,安于其位罢了;而浮士德式文化代表的是现代精神,认为生命的矛盾和冲突是存在的基础,没有了阻碍,生命也就失去了基础、失去了意义。(7)因此,前者在哲学本质上是一种认可“不变”的文化,也是一种静态的文化,更是一种接受性维持的文化;而后者则是一种认可“变”的文化,也是一种动态的文化,更是一种创造性突破的文化。那么,智慧税务与这两种文化有何关联呢?

智慧税务是智能税务发展的最终结果,也是智能税务进化的最终形态,但这并不是说智慧税务就是一种不变的状态。相反,智慧税务是一种一切为了人、一切服务人的税收治理形态,而且这种形态本身是有弹性伸缩的,也是动态调整的,会根据人的发展需求进化升级。但是,智慧税务的进化升级或者说演化嬗变,是需要一种内在的深层次的文化观念予以支撑的,而这种观念中最重要的元素就是:变化发展、动态调整与创造突破。所有这些文化元素都指向了浮士德式文化,即一种承认矛盾冲突的普遍性、运动变化的绝对性、创造破坏的有效性的文化。换言之,智慧税务的底层文化逻辑是浮士德式的哲学伦理和文化传统观念。

(三)智慧税务的制度基础:从公共物品到公共秩序的飞升

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制度是规范人类行为的可以重复使用的一整套规则体系(柯武刚 等,2018),而这一规则体系往往与政治过程相关。经济学家诺思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8)政治学家海伍德指出:政治是社会的博弈规则。”(9)经济学家关于制度的定义与政治学家关于政治的定义,居然如此相似、如出一辙,这表明制度形成的过程就是政治运行的过程(吕冰洋,2018)。那么,为什么会产生制度呢?哈耶克给出了答案:“我们不可能在人类事务上获得确定性。由于这个原因,要想最佳地利用我们所拥有的知识,我们必须依靠规则。”(10)换言之,制度之所以有必要,是因为世界存在太多不确定性,人类需要通过抑制投机行为,尽量排除这种不确定性。

那么,制度之于智慧税务有什么作用呢?概括地讲,制度作为一整套的规则体系,为智慧税务根据价值追求的指引和文化观念的导向不断自我完善、自我创造、向前发展,提供一种稳定的外部秩序环境。文化本身有维持秩序的功能,制度则是直接形成秩序。但是,智慧税务的制度逻辑或者制度基础在哪里呢?从全球各国政权的演进路径看,国家作为一个政权组织,其运行经历了国家统治、国家管理和国家治理三个递进阶段,国家治理是政权存在和发展的高级形态,而国家治理现代化则是国家治理的持续改进过程。在国家统治和国家管理阶段,私人组织或者市场机制无法有效提供公共产品,需要政府直接介入提供公共产品,而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必然耗费社会资源,但政府本身并不从事生产,因而需要通过强制手段进行分配,这种强制手段中最典型的也是最重要的就是税收。税收管理的需要催生了税收制度,税收制度的运行保障了税收秩序。当国家政权进入现代治理阶段,社会治理对国家政权的需求从公共产品向公共秩序演进;与此同时,税收管理也进入治理的高级形态,并通过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推动税收治理由智能税务向智慧税务进化。而在此进程中,塑造税收治理规则、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各类制度发挥了关键作用。

(四)智慧税务的技术嵌入:超越工具论

一般认为,技术发端于工程和科学领域,显示出一种改造自然、改变世界的巨大能力(刘永谋 等,2017)。事实上,在治理领域的技术包含两个大的层面的概念:一方面,作为工具手段的技术,即技术的具体形态及其应用;另一方面,作为思维方式的技术,即抽象的技术化思维。技术之于税收治理,有一个复杂的过程,这个过程可以统称为“技术嵌入”。在税收治理领域,技术嵌入就是将一整套的方法、知识、描述、方案和数据的规训技术及其思维应用于对治理事务和治理关系的干预,其最终结果就是技术与治理深度融合,技术成为税收治理的一种结构性因素,其最理想的状态就是治理与技术实现“基因再造”,技术内化于治理实践本身。智能税务是国家税收由税收管理迈向税收治理进化过程中的阶段性特征,大量现代信息技术被广泛而深入地应用于税收治理的各类场景之中,为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实现智慧税务奠定了基础。

技术之于智慧税务,绝不是简单的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而是超越工具论的一种“共生”(11)关系,二者互为表里、融为一体,两者各自内在的基因都在对方的体内得到充分表达。从税收治理结构的执行维度看,技术是智慧税务的一种程序化要素,是连接抽象和具体、宏观和微观、制度和行动、价值与文化的纽带。从税收治理结构自身的调整维度看,技术是智慧税务的一种动力要素,促使税收治理模式不断升级,并与新的环境相适应;从国家治理结构的生产维度看,技术是智慧税务的一种生产力要素,成为税收治理必需的治理资源和内化的基因元素。

技术对于智慧税务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清晰刻画税收治理的对象,便利政府实施“数目字化管理”(12)。第二,优化治理资源配置,降低税收治理成本。第三,通过赋能政府和赋权纳税人,构建智慧税务治理共同体。由此,构建起一种智慧税务型治理共同体,政府与企业、组织与个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得以重塑,形成一种共为、共治、共建、共享的利益共同体,纳税遵从、纳税体验不再是一种被动追求的目标,而是一种逻辑自洽的结果。

三、智慧税务的三重困境:认知偏差、价值异化与文化黏性

当前,智慧税务面临诸多现实困境,但这些难题又可以主要归纳为三个层面:在认知层面,对于什么是智慧税务存在普遍的误解,最常见的是将某些现代信息技术在税收管理服务或者税收治理实践中的“点状”应用视为“智慧”;在价值层面,对于智慧税务应当以什么作为价值目标以及行动上如何保证实现存在偏差;在文化层面,智慧税务的演进过程中,应以何种文化心态适应变化发展,理论界和实务界都缺乏应有的思考。

(一)认知偏差:错把技术当智慧

当前,智慧税务发展面临的第一重困境便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智慧税务的认知普遍存在偏差。这种认知偏差概括地讲就是“错把技术当智慧”“误将智能作智慧”,主要表现为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智慧税务就是要实现税收的“数目字化管理”或者“数字化治理”。黄仁宇(1982)曾反复强调政府实施“数目字化管理”的重要性,并将明代财政治理乃至国家治理的失败归因为统治者无法实施有效的“数目字化管理”。当然,也有很多学者对这一论断表示质疑,例如,周雪光(2017)就明确表达了反对态度,认为数目字化管理在一定意义上有助于减缓治理规模的压力,但不能根本解决其问题,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加剧这一困境。不论支持还是反对,学者们都将数字化管理、数字化服务作为税收治理的本体内容,并自然而然地认为高水平的数字化管理服务就是智慧税务。第二种观点认为,智慧税务就是将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税收治理实践。正如前文所述,人们大都将当前智能税务中的信息技术场景应用当作智慧税务,认为新技术、新方法的“点状”应用就是智慧税务本身。同时,为了提高税收治理智能化水平,不断追求技术的迭代升级,甚至为了技术应用层面微小的边际改善而付出巨大代价。这两种普遍流行的观点都将技术作为了一种手段和工具,无法突破工具论的理论框架和思维定式。事实上,数目字化管理服务、智能化管理服务,在本质上都是智能税务的特征,强调的是现代信息技术在税收治理中发挥作用,但这恰恰是智慧税务发展进程中需要避免的问题。有什么样的观念,就有什么样的制度;有什么样的认知,就有什么样的模式。在这样的认知背景下,智慧税务被异化为具体的技术应用实践和数目字化管理手段,技术的迭代升级成为税收治理所追求的核心目标。

(二)价值偏移:以人民为中心仍需深化

价值追求,实际上就是回答“为了谁”的问题。放到全人类层面,人们所追求的这种精神目标就是,为了全人类的解放与发展;放到中国层面,人们所追求的终极价值就是,以人民为中心,一切为了人民。但是,鉴于认知方面的偏差,智慧税务的发展在实践中有时不能很好服务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第一,智慧税务的概念被偷换为智能税务概念,智慧税务的发展被智能税务的具体技术场景应用所替代。在理论界,很多学者为智慧税务摇旗呐喊,但对于什么是智慧税务、智慧税务的核心要义是什么等基本问题,尚未进行深入探讨,也缺乏一个逻辑自洽、条理清晰的认识,一般都将新技术、新手段的税收场景应用视作智慧税务。第二,价值理性与技术理性冲突,存在技术理性压倒价值理性的趋势。(13)事实上,智慧税务远远超越了智能税务所涵盖的范畴,更无须言智能技术在税收治理中的具体应用场景。可以说,智慧税务是智能税务发展的最终愿景,而智能税务只是智慧税务进化进程必经的阶段。但在实践中,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把技术手段的应用当作智慧税务并进行不懈的追求,都忽略了技术的进步和应用是“为了谁”这个根本问题。第三,技术的进步与应用存在“绑架人”的倾向,给人的全面发展加上新的约束。技术本身无所谓好坏,技术的产生都源自生产生活实践的需要。但在当下的税收治理实践中,一些新技术在税收领域的应用,虽然在一些具体的操作层面减轻了人的负担、解放了人力,却在管理层面给人造成了新的负担和压力。

(三)文化黏性:亚普罗式文化滞后于不断变化的治理实践

如前文所述,智慧税务的核心要义是自我学习,包含着“主动输入—自我学习—创造输出”的逻辑过程,变化、突破与创造贯穿始终。因此,智慧税务是一种强调变化发展、创新改进和创造突破的税收治理理想。智慧税务所有的这些特性,都指向一种更深层次的文化观念——浮士德式的文化。换言之,智慧税务具有一种浮士德式的文化底色。但在既有的税收治理语境下,不论是税收理论,还是税务组织,抑或是税收制度,都表现出一种显著的亚普罗式文化倾向,并且具有很强的文化黏性。所谓文化黏性,就是人们的行为方式在文化传统上与某种文化模式保持加强的内在一致性,并且表现出明显的文化路径和轨迹的依赖性。第一,在组织层面,存在一种“以不变应万变”的机关文化,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的调整变化滞后于经济社会形态发展的需要。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传统的商业逻辑被打破,新型经济业态层出不穷,给既有的税收秩序造成了较大的冲击,但税收管理模式与服务方式、税收制度与征管政策等并未能同步作出相应的调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税收治理的有效性。第二,在制度层面,一切制度设计和规则设定的出发点都是为了服务纳税人,但在基层具体的政策实施和制度执行中很多却是行政中心主义导向的,在原有组织制度基础上进行突破创新的倾向表现得尚不明显。第三,在技术层面,总体表现出“技术适应现有管理需求”的趋势,而较少出现“技术引领治理模式突破”的现象。现有的很多技术都是在既有的行政管理框架下作出的优化设计,而不论管理模式是否科学、服务方式是否合理。换言之,技术成为税收管理服务的从属附庸元素,而不是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引领驱动因素。

四、智慧税务的未来之光:善治

智慧税务是税收治理现代化的“一体两面”,也是税收治理的最高形态,充满了人类智慧的闪光点和人文主义的和谐。当前,税收治理正从传统的税收管理走向局部的智能税务,一些新的技术工具、技术思维逐步应用于税收治理的场景,为智慧税务的实现迈出了“第一步”。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智慧税务这一理想愿景实现过程具有长期性,当前“点状”的智能税务应用场景与智慧税务愿景存在“量级”层面的差距,且在推动实现智慧税务的过程中面临诸多的困境、矛盾和挑战。智能税务,虽有进步,但差距甚大;智慧税务,虽然遥远,但未来可期。智慧税务犹如一座远方的灯塔,为税收治理现代化指示着方向,但“灯塔”与现实之间,还缺少一束“光”。那么,智慧税务的未来之光在何方?何以智慧,唯有善治。(14)所谓善治,主要包含三层含义。第一,作为中国传统的政治学词汇,主要意义是指好的政府和相应的好的治理手段,与善政之间并无实质性差别。(15)第二,作为与新治理理论中的good governance 相对应的词汇,强调国家或社会管理主体的多元化。第三,作为一个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管理过程。(16)在这种语境下,善治是政治制度的终极目标。笔者对如何实现善治,进而沿着善治的轨迹达到智慧税务的最高形态,提出“善心”“善举”“善果”的“三要素论”。

(一)善心:智慧税务的出发点

善治,是智慧税务发展的未来之光,也是智慧税务的基本路径;善心,则是实现善治的社会心理基础,更是智慧税务的根本出发点,解决的是“怎么看”的问题,其根本在于想清楚“为了谁”“服务谁”这一根本问题。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既回答了“为了谁”“服务谁”这个问题,又指出了“善心”的具体指向。那么,怎么才能以人民为中心呢?或者说,怎么才能不背离以人民为中心的初衷呢?至少应当避免三种倾向。第一,要避免技术理性压倒价值理性的倾向。技术是智慧税务的一种结构性要素、一种内生性基因序列,也是通往智慧税务这一税收治理最高形态的重要驱动力。但是,技术不是智慧,技术的场景应用也不是智慧税务,技术的升级迭代也不是终极追求。因此,必须防止技术理性压倒价值理性的认知偏差。第二,要避免行政管理需求代替公共服务需求的倾向。智慧税务作为税收治理的高级形态和税收治理现代化的终极形态,其核心是多主体参与税收治理,促进税收公共利益最大化,真正做到“共治、共享”。以人民为中心的智慧税务,必须让广大纳税人共同参与税收治理,让税收治理的制度运行和技术方式等都“想纳税人所想”“急纳税人所急”,满足社会公众对税收治理公共秩序的需求。第三,要避免亚普罗式文化主导智慧税务进程。智慧税务是一种具有人类智慧特征的税收治理形态,本身是一个动态的、学习的和持续进化的过程,需要变化、创新与突破,更需要求变、求新、求创造的文化精神。因此,必须避免亚普罗式“接受现状”“依赖既有秩序”的文化主导智慧税务的发展路径。

(二)善举:智慧税务的自驱器

智慧税务是“善心”“善举”“善果”构成的“三位一体”有机体,是知行合一的系统性工程。有了善心,不能保证善果,关键还得有善举,解决“怎么干”的问题。事实上,善心就是“知”,善举是“行”。那么,智慧税务的善举体现在什么地方呢?概括起来就是,所有的制度设计、组织运行、政策执行和治理行为都必须满足四大条件——合法性、有效性、稳定性以及参与度。第一,制度与政策的合法性问题。制度与政策要执行,其合法性是基本前提。制度与政策要执行好,还需在合法性的基础上,考虑整个合法过程的合理性。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通过民主的、法治的、政治的程序保障税收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的合法性,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税收权益。因此,必须在法治的大框架内,妥善解决智慧税务发展面临的合法性问题,既保障智慧税务发展路径的正常化,也保障税收治理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二,组织运行的有效性问题。税收治理的核心要义是治理的有效性,或者说治理的效率、效能问题,这种效率通常需要技术进步的驱动、竞争与第三方约束机制的制约等因素共同作用。因此,必须积极推动技术创新、思维突破,创造性地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思维解决新问题。第三,政策执行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公共产品的秩序和安全,二是社会内部矛盾最小化,三是政策的连贯性。(17)前两点本身就是政治的竞争压力和分配正义的自然结果,而政策的连贯性则是当前税收治理中被广为诟病的问题。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完善民主与法治予以解决,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则是其重要保障。第四,治理过程的参与度。治理本身强调公民对政治和其他公共生活的参与,智慧税务也是一个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形态。因此,智慧税务的发展必须充分尊重与吸取民意,并让广大纳税人参与税收管理服务制度、政策和措施的决策和实施过程,让制度更科学、政策更合理、执行更可行,构建一种“政府—社会”“税务组织—纳税人”和谐共生的税收治理共同体。

(三)善果:智慧税务的终业果

实际上,智慧税务本身就是一种动态发展的“善果”,是善治路径上的成果。这一善果至少包含四个层面的含义。第一,从治理主体的角度看,善治是“善者治理”的重要成果。在税收治理实践中,政府是治理的元主体,企业、个人及其他合法组织作为重要的主体参与治理行动,各方协调一致、共同行动,基于良好的动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通过良善的组织建设、制度设计、政策执行,形成良善的治理成果。第二,从治理目标的角度看,善治是“善意治理”的重要成果。治理的本意是服务,没有服务的治理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从根本上讲,税收治理的出发点,是让公众享有更充分的税收公共物品,享有更高满足度的税收公共管理,从而实现社会公众福利的最大化(陈广胜,2007)。因此,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终极价值追求,用一切为了人民的善心,将基于行政权力的管理和控制变为基于服务宗旨的共同治理,税收治理便实现了善治目标,并为智慧税务建设搭建了有力的阶梯。第三,从治理方式的角度看,善治是“善于治理”的重要成果。善治不是政府包揽一切、主导一切的治理,也不是权力控制、单向施恩,而是基于契约精神的合作治理,其过程充满良性的政府—社会互动沟通,在此过程中纳税人对于税收公共服务的需求和公共秩序的诉求不断得到回应与满足。第四,从治理结果的角度看,善治是“善态治理”的重要成果。善治是一种多元治理、和谐治理、有效治理的境界,在这种税收治理的高级形态中,仍然充满着各类冲突与矛盾,但这种冲突与矛盾有一种浮士德式的文化底色,会产生创造性破坏,为税收治理向着现代化的目标、向着智慧税务的终极形态进化发展提供有力的驱动。

[1] 谢波峰.智慧税务建设的若干理论问题:兼谈对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认识[J].税务研究,2021(9):50-56.

[2] 何艳玲.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价值显现[J].中国社会科学,2020(2):25-45,204-205.

[3] 罗钢.文化研究读本[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4] 柯武刚,史曼飞,贝彼德.制度经济学:财产、竞争和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8.

[5] 吕冰洋.“国家治理财政论”:从公共物品到公共秩序[J].财贸经济,2018(6):14-29.

[6] 刘永谋,李佩.科学技术与社会治理:技术治理运动的兴衰与反思[J].科学与社会,2017,7(2):58-69.

[7] 黄仁宇.万历十五年[M].北京:中华书局,1982.

[8] 周雪光.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一个组织学分析框架[M].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2018.

[9] 陈广胜.走向善治[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

(责任编辑:郝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