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2年 第9期 研究探索

对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机构、场所”条款的辨析

作者: 姜跃生 单位:苏州大学国际税收战略研究与咨询中心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我国对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或地区非居民企业营业利润征税的规定体现于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构、场所”的立法条款和规章解释之中。我国机构、场所的征税门槛具有突出生产经营,聚焦机构、场所,与税收协定下的常设机构门槛体现高低差异等特点。我国“机构、场所”税收条款的不足在于对营业活动营利性的目的强调不足,对营利活动必须具有规模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征才能构成应税联结度的阐述不够鲜明,对将境内外所得归属于机构、场所的“实际联系”规则的界定与运用不够清晰。新形势下,应从坚持常设机构与机构、场所并重,完善机构、场所的判定标准,实现机构、场所与常设机构各项规定的衔接,建立机构、场所“实际联系”的判定测试标准等方面,尽快完善我国非居民企业营业利润征税的相关制度和政策。

关键词:“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营业利润,常设机构,企业所得税


我国对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或地区非居民企业营业利润征税的规定体现于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构、场所”的立法条款和规章解释之中。我国机构、场所的征税门槛具有突出生产经营,聚焦机构、场所,与税收协定下的常设机构门槛体现高低差异等特点。我国“机构、场所”税收条款的不足在于对营业活动营利性的目的强调不足,对营利活动必须具有规模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征才能构成应税联结度的阐述不够鲜明,对将境内外所得归属于机构、场所的“实际联系”规则的界定与运用不够清晰。新形势下,应从坚持常设机构与机构、场所并重,完善机构、场所的判定标准,实现机构、场所与常设机构各项规定的衔接,建立机构、场所“实际联系”的判定测试标准等方面,尽快完善我国非居民企业营业利润征税的相关制度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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